有谁可以指导一下,我注销一个公司,那个公司没有营业过任何业务的,我于5月19日公示,7月2日公示期满的。现在交资料去工商局,他话我要重新做的,因为其中一个股东已经不在了,要我去公证处写什么证明,然后重新再申请注销的。这个有没有其他办法搞好呀?因为我当时是选择简易注销的,如果按照工商局要求去办理,下次是不是就不能按简易注销程序办理了呀?
安详的小蝴蝶
于2020-07-09 09:32 发布 86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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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0-07-0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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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10:01:31

你好,办理股权转让,先去做税务变更,然后再工商
2020-03-05 11:53:29

你好,代持协议法律上有效的。
2018-09-12 16:55:59

您好,这样是不可以的。
2019-11-19 16:32:11

你好,是属于股份转让的
2019-06-20 10: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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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0-07-09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