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6-07-02 12:22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2、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3、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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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是的
2016-05-09 14:15:17
个人建议设置一下打印格式
2015-11-17 11:24:50
你可以作废,重新开具一张正确的
2015-12-28 20:01:06
有的地方税务局会规定需要定期去核销发票
2015-12-01 16:43:10
3万元以下是免征营业税的
2015-11-24 1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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