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不是一个证明吗?怎么部分转让呢?不可能撕成两半吧?
明天会更好
于2020-07-13 21:02 发布 2940次浏览
- 送心意
笛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20-07-13 21:22
同学你好: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 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 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 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目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修改和转让。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的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五节:转让
第二十六条: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可转让信用证指特别标注“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必须指定转让行,转让行可为开证行。转让行无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除非其明确同意。转让行仅办理转让,并不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但转让行是保兑行或开证行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的受益人。
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第二十九条:第二受益人拥有收取转让后信用证款项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条:已转让信用证必须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有),但下列项目除外:
可用第一受益人名称替代开证申请人名称;如果原信用证特别要求开证申请人名称应在除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中出现时,转让行转让信用证时须反映该项要求。
信用证金额、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交单期可以缩短,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可以提前。
投保比例可以增加。
有效地点可以修改为转让行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转让交单
(一)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后向开证行或保兑行索偿,以支取发票间的差额,但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发票索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
(二)转让行应于收到第二受益人单据次日起2个营业日内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第一受益人须在收到转让行换单通知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且在原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换单。
(三)若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转让行应在发现不符点的下一个营业日内通知第一受益人在5个营业日内且在原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修正。
(四)如第一受益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换单,或未对其提交的发票导致的第二受益人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予以及时修正的,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随附已转让信用证副本、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及修改确认书(如有)直接寄往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开证行或保兑行将依据已转让信用证副本、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及修改确认书(如有)来审核第二受益人的交单是否与已转让信用证相符。
(五)第二受益人或者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行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信用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部分转让
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并由第二受益人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第一受益人的任何转让要求须说明是否允许以及在何条件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须明确说明该项条款。
如信用证转让的第二受益人为多名,其中一名或多名第二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拒绝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接受者而言,该已转让信用证即被相应修改,而对拒绝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信用证未被修改。
第三十四条:开证行或保兑行对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得以索款金额与单价的减少,投保比例的增加,以及受益人名称与原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名称不同而作为不符交单予以拒付。
转让行应在收到开证行付款、确认到期付款函(电)次日起2个营业日内对第二受益人付款、发出开证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通知。
转让行可按约定向第一受益人收取转让费用,并在转让信用证时注明须由第二受益人承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