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0-07-16 09:50

《合同法》第24 条对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要约以电报或者信函的形式作出,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信函载明的期限计算。这里没有说是电报而是信件,故以载明落款时间7月1日为要约发出时间。我国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以到达为准,到达日期为8月7日,超过一个月内的承诺期,要约失效。

注会取证 追问

2020-07-16 09:55

那B选项呢?B没有载明日期,是不是应该算7月10号为要约发出时间,8月9号是要约承诺的时间,没超过一个月啊?为啥失效了?

阎老师 解答

2020-07-16 09:59

B选项7月5日发出,并确定了一个月的承诺期间,所以到期日应该是8月5日。

注会取证 追问

2020-07-16 10:09

所以,是发出信件的时候(如果有载明日期就按载明日期)要约成立,要约成立与否不是以到达为准?而回信的时候的要约承诺的意思表达以到达为准?

注会取证 追问

2020-07-16 10:21

老师,B选项还是没懂,讲义上说:要约的生效时间是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所以B选项不应该是7月10号要约才首次到达收件人,所以不应该是7月10号才是要约生效的时间吗?

阎老师 解答

2020-07-16 14:42

B选项潜在的含义就是信笺上有7月5日的时间标注,因为正常的信件都会在末尾有时间的落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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