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看资料说因暴雨造成的材料损毁,其进项税款不用转出。可是书上说“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损毁,按规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请问这个要怎么理解?
忘忧草
于2020-07-16 11:47 发布 2431次浏览
- 送心意
微微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0-07-16 11:48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所以,自然灾害毁损的原材料,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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