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6-07-05 18: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话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购买货物后做如下处理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一、企业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出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二、企业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三、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货物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明确: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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