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以上业务外购固定资产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组成部分。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将相关进项税进行转出。请问老师分录为什么是借记在建工程——安装设备啊。
。简
于2016-07-05 22:54 发布 1355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6-07-06 16:11
从深圳英格索兰有限公司外购中央空调一台,价值含税价29.25万元,收到英格索兰公司开具的发票,相关款项未予以支付,根据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以上是第一道题,借记在建工程我能理解。我想问的是关于进项锐额不得抵扣,将进项税进行转出的这笔分录。为什么是借记在建工程,贷记进项税转出。贷记进项税转出能够理解,但是为什么是借记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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