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6-07-06 16:11

从深圳英格索兰有限公司外购中央空调一台,价值含税价29.25万元,收到英格索兰公司开具的发票,相关款项未予以支付,根据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以上是第一道题,借记在建工程我能理解。我想问的是关于进项锐额不得抵扣,将进项税进行转出的这笔分录。为什么是借记在建工程,贷记进项税转出。贷记进项税转出能够理解,但是为什么是借记在建工程。

邹老师 解答

2016-07-05 23:08

你好,购入的需要安装的设备,计入在建工程,安装完成计入固定资产核算

邹老师 解答

2016-07-06 19:10

你好,因为对应的进项不能抵扣,所以需要增加在建工程的成本
营改增之后,这些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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