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老师这句话如何理解,可以举个例子吗?
菇凉
于2020-07-18 08:19 发布 2131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良新老师
职称: 美国金融经济学博士
2020-07-18 08:21
质押权以实际占有质押物为有效要件。假设有人拿一辆汽车质押给你,以此作为债务担保,必须交给你占有汽车。但如果对方没有清偿债务之前,你就把汽车归还了质押权人。但之后如果债务人将汽车卖与第三人或者用于清偿债务后,你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质押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即不得向第三人主张该你对汽车享有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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