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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
于2020-07-20 13:30 发布 4550次浏览
bamboo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0-07-20 13:30
您好比如本期进项税额1000 实际可以抵减1000*(1+0.1)=1100
馒头 追问
2020-07-20 13:31
那如果我后期也没有进项票过来,不是多抵扣了吗
bamboo老师 解答
2020-07-20 13:33
您没有收到进项税额发票?
2020-07-20 13:35
比如本期一共就收到1000,后面也没有进项票了,那加计扣除不是扣多了吗
2020-07-20 13:36
您进项1000 加计扣除1000*0.1 没有多啊
2020-07-20 13:38
进行1000,可以抵扣1100,那100不是多了吗
这是税务允许的啊 所以叫进项税加计抵扣
2020-07-20 13:46
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加计扣除呢
2020-07-20 13:47
具体在申报表里如何填写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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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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