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留置后 不是应该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履行期限吗?怎么是自留置开始就有收取孽息的权利?
三一
于2020-07-25 08:57 发布 1551次浏览
- 送心意
小云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0-07-25 11:19
你好,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 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 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 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 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 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 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 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期间,有权收取留置财产所产生的孳息。这主要是因为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并负有保管义务,由其收取孳息较为适当,而且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也是用于抵充债权,对于债务人也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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