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的土地是通过国土部门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我们已经按照征地合同总价款缴纳了土地出让的契税,最近税务稽查过程中,查到我们在办理项目报建过程中缴纳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也要一并缴纳契税,他们的征收依据是下面这个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现在责令我们限期缴纳契税,如果有异议让我们自行拿出不缴纳的政策支持,这个文件有很多争议,我们已经口头提出异议,但时税务局不认可,请教老师帮我从政策层面把控一下,不缴纳有没有什么风险,有没有有力的政策支持来反驳,谢谢。
他山之石
于2020-07-28 20:54 发布 1306次浏览
- 送心意
秀秀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0-07-29 09:03
你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应包括在内。这里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即大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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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秀老师 解答
2020-07-29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