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于7月25日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于收款后15日内给乙公司发货。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7月24日付款,甲公司于8月6日发货,但应乙公司要求,于7月26日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甲公司该笔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C )。 A.7月25日 B.7月24日 C.7月26日 D.8月6日 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收款的日期?付款期视同收款日期吗
周纯
于2020-07-29 11:40 发布 2514次浏览
- 送心意
朱小慧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0-07-29 11:47
您好
预收货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货物发出的当天(但是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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