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的付款责任解除,老师,不是承兑人可以不予付款吗,如果追索的话,只能追出票人,为什么是错的呢?
Sunny鸿运满堂
于2020-07-30 21:57 发布 2935次浏览
- 送心意
阎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0-07-30 22:13
你好,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