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庄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20-08-03 09:57

你好,农村合作社做账和小规模公司是不一样。报税如果是小规模的,和小规模是一样的,

俊秀的月饼 追问

2020-08-03 09:58

哪里不一样,怎么做?

庄老师 解答

2020-08-03 10:00

农民专业合作社账务处理实务
一、合作社使用账簿、单据
合作社要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账簿,一般设立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产品物资账、固定资产账、经营收支账、股金账、应收应付(成员往来)账及成员账户。
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类使用“数量金额式”账簿;收入支出类使用“多栏式”账簿;现金、银行存款类使用“日记账”;总账等其他类使用“三栏式”账簿。
合作社收支单据除外部取得外,日常收款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收款收据”,支出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付款票据”,购入产品物资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物资入库单”,出售产品物资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物资出库单”。
二、记账凭证编制
合作社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月末,将已经登记过账簿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的账务处理
合作社的资金来源有:成员入社股金(包括: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产)、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借款、成员往来、合作社积累等。
(一)股金的核算
成员入社投入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和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合作社与成员确认的股金额,贷记“股金”科目,实际出资与确认的股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例1】合作社收到成员入社投入现金20万元,存款10万元,农业机械5台评估确认价为3万元,协议确认股金额32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200000
银行存款100000
固定资产30000
贷:股金320000
资本公积10000
(二)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核算
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合作社按照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用途,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时,按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用于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支出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10万元,其中:7万元用来购买办公场所,1万元购买桌,1万元用于农业技术推广,1万元用于成员培训。会计分录为:
①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专项应付款100000
②购买管理用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办公室70000
—桌椅1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
同时,转入“专项基金”科目
借:专项应付款80000
贷:专项基金80000
③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和成员培训时:
借:专项应付款—技术推广10000
—成员培训1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三)他人捐赠资金的核算
合作社实际收到他人捐赠的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产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
【例3】合作社收到某公司捐赠的拖拉机一台,所附发票售价为1.7万元,相关税费及运输费共计0.3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拖拉机20000
贷:专项基金20000
(四)借款的核算
合作社借款渠道有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例4】合作社从农村信用社贷款20000元,期限6个月,直接转存合作社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短期借款20000
【例5】合作社借甲公司30000元,期限为2年,所得支票存入农村信用社。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信用社30000
贷:长期借款—甲公司30000
(五)成员往来的核算
合作社与其成员发生应付款项和收回应收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科目;偿还应付款项和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成员往来”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6】合作社向甲成员借现金10000元,作为流动资金,期限为6个月。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10000
贷:成员往来—甲成员10000
【例7】合作社将统一采购的化肥发放给乙成员5袋,计款1000元,暂欠。会计分录为:
借:成员往来—乙成员1000
贷:产品物资1000
(六)合作社积累核算
合作社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盈余中,按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时,借“盈余分配—各项分配”科目,贷“盈余公积”科目。会计分录为:
【例8】年终,合作社实现可分配盈余100000元,按章程规定提取10%的公积金。会计分录为:
借:盈余分配—各项分配10000
贷:盈余公积10000
四、合作社经营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合作社统一采购生产资料出售给成员,将成员生产的产品收购后对外销售时,账务处理如下:
1、合作社统一采购生产资料时,按其购入价与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产品物资”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合作社将产品物资分配或出售给成员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成员往来”(出售给非成员的借记:“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科目。
【例9】3月份,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以2500元/吨的价格购入甲公司饲料100吨,以现金支付5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10万元,余款暂欠,以现金支付运费及装卸费等费用0.3元;合作社以300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成员,成员已交来现金27万元,丙成员欠3万元。会计分录为:
①购入饲料时:
借:产品物资—饲料250000
贷:库存现金50000
银行存款100000
应付款—甲公司100000
②支付运费、装卸费等费用时:
借:产品物资—饲料3000
贷:库存现金3000
③出售饲料时:
借:现金270000
成员往来—丙成员30000
贷:经营收入30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经营支出253000
贷:产品物资—饲料253000
合作社的其他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
1、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活动发生支出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例14】8月份,合作社用银行存款支付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的技术人员工资3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经营支出3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2、合作社对外投资时,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合作社收回对外投资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对外投资”科目,实际取得的价款和原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15】9月份,合作社用5万元银行存款向某制药厂投资,到期后收回现金6万元。会计分录为:
①进行投资时:
借:对外投资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②收回投资时:
借:现金60000
贷:对外投资50000
投资收益10000
3、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各项支出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6】12月份,合作社用银行存款支付管理人员工资1.6万元,办公费1万元,差旅费0.4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人员工资16000
—办公费10000
—差旅费4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4、合作社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例17】12月份,合作社计提固定资产折旧0.2万元,其中办公房屋、桌椅等固定资产折旧0.15万元,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0.05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1500
其他支出500
贷:累计折旧2000
5、合作社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支付清理费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清理完毕发生净收益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发生净损失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例18】12月份,合作社将一台不需用的农业机械对外出售,其账面原值为6000元,累计已提折旧600元,协议价5800元,收取现金,支付农业机械运费及装卸费等清理费用200元。会计分录为:
①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注销原价及累计折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5400
累计折旧600
贷:固定资产—农业机械6000
②收到农业机械销售款时:
借:库存现金5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800
③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
贷:库存现金200
④结转清理净收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
贷:其他收入200
6、合作社清收债权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等科目。合作社归还债务时,借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9】合作社收回丙成员购买饲料欠款3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30000
贷:成员往来—丙成员30000
【例20】合作社用现金付清购买甲公司饲料欠款1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款—甲公司100000
贷:库存现金100000
【例21】合作社用银行存款支付加工人员工资0.8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工资8000
贷:库存现金8000
六、月末账务结转处理
月末结转盈余时,将“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年盈余”科目;同时将“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年盈余”科目;如为投资净损失,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借记“本年盈余”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22】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对3月份账务进行结转时,以例9、例10为例。会计分录为:
①结转本月收入时:
借:经营收入800000
贷:本年盈余800000
②结转本月支出时:
借:本年盈余655000
贷:经营支出655000
【例23】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对5月份账务进行结转时,以例11为例。会计分录为:
借:经营收入1000
贷:本年盈余1000
【例24】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对6月份账务进行结转时,以例12为例。会计分录为:
①结转本月收入时:
借:经营收入5000
贷:本年盈余5000
②结转本月支出时:
借:本年盈余1000
贷:经营支出1000
【例25】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对7月份账务进行结转时,以例13为例。会计分录为:
①结转本月收入时:
借:经营收入120000
贷:本年盈余120000
②结转本月支出时:
借:本年盈余92000
贷:经营支出92000
【例26】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对8月份账务进行结转时,以例14为例。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盈余30000
贷:经营支出30000
【例27】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对9月份账务进行结转时,以例15为例。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10000
贷:本年盈余10000
【例28】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对12月份账务进行结转时,以例16、例17、例18为例。会计分录为:
(1)例16结转管理费用时:
借:本年盈余30000
贷:管理费用30000
(2)例17结转管理费用、其他支出时:
借:本年盈余2000
贷:管理费用1500
其他支出500
(3)例18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时:
借:其他收入200
贷:本年盈余200
七、年终盈余分配
年终,进行盈余分配时,首先,将本年实现的净盈余即本年盈余进行结转,借记“本年盈余”科目,贷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其次,合作社用本年盈余弥补上年损失和提取盈余公积,合作社用本年盈余弥补上年损失时,借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合作社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盈余分配—各项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合作社用盈余公积转增股金或弥补亏损等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股金”、“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等科目。最后,合作社对可分配盈余按照盈余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按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各项分配”科目,贷记“应付盈余返还”科目。按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返还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各项分配”科目,贷记“应付剩余盈余”科目。将各项分配进行结转时,借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贷记“盈余分配—各项分配”科目。支付成员年终盈余返还和应分配的剩余盈余时,借记“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9】通过例22--例28可得,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盈余146200元(合作社本年盈余计算公式为:本年盈余=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盈余分配方案,按本年盈余的5%提取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成员,其余部分根据成员账户记录的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按比例分配给全体成员。会计分录为:
①年终,结转本年盈余时:
借:本年盈余146200
贷: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146200
②提取7310元(146200×5%)公积金时:
借:盈余分配—各项分配7310
贷:盈余公积7310
③用盈余公积转增股金时:
借:盈余公积7310
贷:股金—各成员7310
④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额比例提取盈余返还时,分别计算出返还给每个成员的金额和合作社返还总额,本合作社返还总额为97223元[(146200-7310)×70%]:
借:盈余分配—各项分配97223
贷:应付盈余返还—各成员97223
⑤按成员账户记录的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提取应分配的剩余盈余41667元[(146200-7310)×30%]:
借:盈余分配—各项分配41667
贷:应付剩余盈余—各成员41667
⑥结转各项分配时:
借: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138890
贷:盈余分配—各项分配138890
⑦用现金支付成员应付盈余返还97223元和应付剩余盈余41667元时:
借:应付盈余返还—各成员97223
应付剩余盈余—各成员41667
贷:库存现金13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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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农村合作社做账和小规模公司是不一样。报税如果是小规模的,和小规模是一样的,
2020-08-03 09:57:42
你好 是的 如果确实没业务就0报 。但是长期0报 税局有可能查账的
2019-12-26 11:43:39
你好,根据发生的经济业务作出账务处理就是了 可能是小规模,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的
2017-12-07 09:06:00
你好,填表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总体说明   本表各行次填报的金额均为本年累计金额,即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本年累计减免金额。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享受,第24、25、26、27、28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3+4-5行减本表第1+16+24行大于零时,可以填报本表第29至40行。   (二)行次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3+6+7+…+15行。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本行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情况。   4.第4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第5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6.第6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不在本行填报。   7.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   8.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   9.第9行“(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0.第10行“(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2.第12行“(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3.第13行“(十)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4.第14行“(十一)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5.第15行“(十二)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6.第16行“二、减计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7+18+22+23行。   17.第17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18.第18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本行填报第19+20+21行的合计金额。   19.第19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0.第20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收入。   21.第21行“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2.第22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   23.第23行“(四)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24.第24行“三、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5+26+27+28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5.第25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按照50%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6.第26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按照75%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7.第27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8.第28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9.第29行“四、所得减免”: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30+33+34+35+36+37+38+39+40行,同时本行≤表A200000第3+4-5行-本表第1+16+24行且本行≥0。   30.第30行“(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第31+32行。   31.第31行“免税项目”: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2.第32行“减半征收项目”: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额的减半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本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50%。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3.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4.第34行“(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   得≤0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5.第35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且大于零的,本行=转让所得;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本行=500万元+(转让所得-500万元)×50%。   36.第36行“(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7.第37行“(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8.第38行“(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9.第39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0.第40行“(九)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所得减免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项目减免的所得额。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分别确定各项目减免的所得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1.第41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16+24+29行。
2019-07-12 10:28:42
您好,冲原来的预付款,借:银行存款,贷;预付账款,
2017-05-18 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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