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0-08-11 13:20

第五条规定:“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
第十四条  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时,应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
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因此,外贸企业评定为一类的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原评定为三类的,原则上应逐级晋级,符合条件的可先评定为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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