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郑老师
职称: 初级
2016-08-02 17:48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该国税发票仍可正常使用,不受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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