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6-08-06 11:48

您好:如您指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如符合上述作废条件的发票可作废,无需修改验旧资料。如您指的是普通销售发票,当月开出的普通商品销售发票如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予以作废,但应向税务机关更改原验旧资料。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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