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 会计中级职称
2016-08-09 10:33
一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在甲市1市区,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现到甲市2市区施工。1市区国税说市内跨区不需开外管证,因此没给开,在企业要求下还是不给开。在2市区税务机关代开营业税发票是该地税机关扣缴了2.5%的企业所得税,理由是跨区经营地税要求有外管证,没有外管证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在2市区的地税扣缴企业所得税了,但1市区的国税对此不认可(不让抵缴或退税),怎么办呢?
国地税规定不一致,企业可吃大亏了。
政策: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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