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比如一个公司销售软件的同时收取了第一年的服务费,这个服务费应该并入销售额按17个点交税;第二年收取的服务费应该是按6个点销售服务开票吧?
华华
于2016-08-09 16:45 发布 2690次浏览
- 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6-08-09 16:50
您好!您这个按营改增后的,是属于混业行为。对于这种,如果能够分开核算的,可以分开计税,不是全部按17%,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就从高计算。
第二年按6%就可以了。
如果纳税人的混业经营行为按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意思很简单,混业经营行为,纳税人如果不分别核算,则一律从高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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