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计提7月份社保的时候是按照正确的数额计提的,但是在8月份做工资表的时候,忘记社保个人部分数额有增加,导致在8月份发放7月份工资的时候,少扣了一部分社保个人部分的费用。现在在9月补扣回,但是有4名员工已离职,没办法在工资表上体现,请问在在会计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的金额和实际发放的金额之间产生的差异,应该怎么做分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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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09-27 15:13 发布 1147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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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这样处理是可以的
2021-08-18 12:13:04

您好
计提的社保费,科目是应付薪酬-社会保险费
2019-06-19 10:57:29

您好,您这样改也是可以的
2020-07-08 17:07:51

你好!
可以的
2019-04-29 17:00:34

你好,就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就可以
2021-10-23 09: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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