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5-10-13 12:35
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各年税前会计利润为10 0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同时,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确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1)2012年1月1日将其某自用房屋用于对外出租,并采用公允价值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该房屋的成本为7 5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前,已使用4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2012年1月1日账面价值为6 000万元(7 500-7 500/20×4),转换日公允价值为7 000万元,转换日产生资本公积1 0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9 000万元。
账面价值=9 000(万元)
计税基础=7 500-7 500÷20×5=5 625(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9 000-5 625=3 375(万元)
2012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3 375×25%=843.75(万元)
2012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843.75-0=843.75(万元)
其中:确认资本公积=1 000×25%=250(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843.75-250=593.75(万元)
2012年应交所得税=(10 000-公允价值变动2 000-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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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解答
2015-10-13 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