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5-10-13 18:23

某市地税局城区分局在对劳动就业管理局的涉税检查中,发现该局2012年取得职业介绍收入382765.79元、培训收入65433.15元。地税分局认为应征营业税21101.28元,其中:服务业----代理业19138.29元,文化体育业1962.99元。该局是市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担负着劳动力市场管理的职能。职业介绍服务有其特殊性,它不仅代理求职人员,而且代表政府开展代理活动,并且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举办的培训活动收入(培训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因此,职业介绍费和培训费收入都不应该纳税。 
那么,地税局作出此种处理对吗?

邹老师 解答

2015-10-13 18:30

地税局作出此种处理不正确
按规定这些收入应当按规定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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