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们是非房企,名下有一处2016年4月30号以前抵押来的房产,现在转让给个人,税局核定税率5%,合同总金额82万,并约定过户产生的契税、增值税、土增税、印花税的税费由买方个人承担,本月房款已经收到,但由个人承担的相关税金的完税凭证没有给我司。 请问:1、 目前我们还未拿到房产交易时就地缴纳的税费单据,我们固定资产账务上怎么处理,是否需要本月开票还是等下月拿到相关税费单据再开发票 2、 合同中房屋总价不包含税金,我司开票总金额是按合同金额82w?还是需要考虑买方个人已缴纳的税费部分 3、 对方承担的增值税是否可以作为我司预缴增值税抵扣
默
于2020-10-29 16:32 发布 650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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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你这是卖房子吧做固定资产清理
2.是的,要考虑的
3.可以
2020-10-29 17:23:22
对,打印不出增值税完税凭证
2019-11-05 09:41:10
您好,你预缴增值税9月和10月的差额不是刚好相等吗?没明白你9月预缴的时候完税凭证跟扣款是一样的吧,那你10月预缴又是怎么回事?
2019-11-22 15:15:53
你好!你们是什么行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
2019-07-20 14:30:30
同学您好,是进口的增值税完税证明
2020-11-09 21: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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