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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07:39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文《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1号)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

近日,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文《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0〕1号)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7320元为限额,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

二、本通知所称的劳动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上述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执行。

政策解读:

一、减征对象:

《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0〕1号)减征对象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纳税人。上述减征对象具体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二、减征内容

本次所称减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中称为劳动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九项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其中前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本次减免,只对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减免,意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在本此通知减免范围。

三、减征额度

本次发文明确2020年至2022年期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税额为每年7320元。符合减征条件的年度应纳税额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实际减征额和7320元的差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年度应纳税额超过7320元的,减征7320元。 2017-2019年度减征税额为每年5640元。

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自行选择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的一项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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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文《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1号)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 近日,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文《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0〕1号)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7320元为限额,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 二、本通知所称的劳动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上述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执行。 政策解读: 一、减征对象: 《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0〕1号)减征对象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纳税人。上述减征对象具体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二、减征内容 本次所称减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中称为劳动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九项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其中前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本次减免,只对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减免,意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在本此通知减免范围。 三、减征额度 本次发文明确2020年至2022年期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税额为每年7320元。符合减征条件的年度应纳税额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实际减征额和7320元的差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年度应纳税额超过7320元的,减征7320元。 2017-2019年度减征税额为每年5640元。 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自行选择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的一项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2020-11-02 07:39:47
你好,你说累计减免是啥意思,残疾人个税只有减征
2020-06-05 16:04:43
你好,各地规定有点出入,要问你的税务专管员
2019-08-17 17:29:25
同学你好 纳税人在年中符合残疾人减征个税优惠条件的,在计算累计减免税额时,按照实际享受的月份数占全年月份数(不足一年的按当前月份数计算)的 比例计算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例如:纳税人4月份开始享受残疾人减征优惠的,申报4月属期个税时,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应纳税额*80%*1/4 ;申报12 月属期个税时,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应纳税额*80%*9/12.
2020-10-13 18:56:19
残疾人的个税没有什么没有其他减免, 但是(1)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实行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016-12-30 09: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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