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0-11-02 07:39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文《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1号)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

近日,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文《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0〕1号)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7320元为限额,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

二、本通知所称的劳动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上述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执行。

政策解读:

一、减征对象:

《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0〕1号)减征对象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纳税人。上述减征对象具体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二、减征内容

本次所称减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中称为劳动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九项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其中前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本次减免,只对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减免,意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在本此通知减免范围。

三、减征额度

本次发文明确2020年至2022年期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税额为每年7320元。符合减征条件的年度应纳税额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实际减征额和7320元的差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年度应纳税额超过7320元的,减征7320元。 2017-2019年度减征税额为每年5640元。

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自行选择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的一项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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