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出口主要涉及哪些业务,没有接触过,请指教,
似水年华
于2016-08-26 19:45 发布 882次浏览
- 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 会计中级职称
2016-08-26 20:32
老师:点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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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看看这里的链接对你有帮助
http://wapiknow.baidu.com/question/1988671839100919747
2016-08-26 20:06:19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该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2021-11-25 16:45:29
你好,收购时免税,所以出口也是免税的
2021-04-26 10:23:56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有关减税标准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7〕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2019-11-01 20:38:21
这要看税务机关给核定的开票限额了,有千元版的、万元版的、十万元版的不等
2019-10-29 10: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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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海老师 解答
2016-08-26 20:06
晓海老师 解答
2016-08-26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