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将一研发的无形资产使用权授权我司负责推广,并签订协议,将取得的销售收入的65.%分给A公司,现在资金流向上我们产生了歧义,我司认为,如果买方将100万打给我司,我司自留35万,将65万打给A公司,而A公司认为我司应该将100万全额打给他们,他们再给我们打回35万,请问老师哪种操作是对的,有没有相关条文依据。特别说明一下,A公司是我司100%出资股东。
Runup
于2020-11-13 06:12 发布 757次浏览
- 送心意
刘诗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0-11-13 07:31
你好!这个就是收入确认相关事项,其实也不能说跟这个有关系,主要还是基于你们签订的协议,约定我们取得收入的65%分给A公司,所以是我们分,你司认为是对的。但是,第一,你司和A公司操作方式,本质上如果都开票的话,是没有任何区别的,第二,对方是全资股东,和对方争也没啥异议对不对,毕竟都是一个“公司”的,对吧?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Runup 追问
2020-11-13 09:43
刘诗 解答
2020-11-13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