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李良新老师
职称: 美国金融经济学博士
2020-11-13 11:15
进出口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配套出台三个管理办法
一是自2009年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179号)开始施行。此办法从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具体操作进行了统一。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的处置、减免税货物的管理、附则七个方面。
二是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对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均按此办法执行。如果进口货物应返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缴纳入库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已经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款仍然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三是颁布《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财关税[2009]50号),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财关税[2006]3号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的范围内。
2、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源:
(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苗)。
3、进口种子(苗)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的建设;进口种畜(禽)鱼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等。
(二)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财关税[2006]3号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
2、进口单位是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
3、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
二、促进边境贸易积极发展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