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些广州到菲律宾,菲律宾其他城市的一些电子行程单,没有国内的这种发票,能不能税前扣除的? 2、境外付款的律师事务所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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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6-09-05 14:59 发布 975次浏览
- 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 会计中级职称
2016-09-05 15:01
你好!
出国人办理出国(境)费用借款或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及国际机票、国外发生的费用单据;如果没有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国前在人力资源处办理过出国手续的,可到人力资源处复印出国审批表,持审批表复印件借款或报销;无上述两条手续的,在职人员需出具情况说明并由经费负责人及主管外事的校领导签署意见,离退休人员、学生需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签署意见。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计算境外补助。有国外发票的,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认票据内容、外币种类和金额并签字盖章。使用外币支付费用的,需要提供换汇当日的“换汇水单”。无“换汇水单”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汇率证明。
报销国际机票时,可提供二种方式的国际机票:一、有税务监制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二是税务监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和加盖出票公司财务章的行程单(二者缺一不可),专用发票上的“票证号码”应与行程单上的电子客票号码一致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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