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税务师中个人所得税章节里面:讲到"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扣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通过“劳务报酬所得”里面又讲到“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请问兼职律师取得的所得,为何不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安An
于2020-11-29 17:27 发布 175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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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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