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6-09-18 20:29

好的,老师,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基数是工资薪金的14%,这里的工资薪金是指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还是实际支付的工资?

余梦 追问

2016-09-19 20:04

不确定吗?有的说是实际支付的数

邹老师 解答

2016-09-18 11:26

你好,不可以的,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邹老师 解答

2016-09-18 20:30

你好,所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合计金额,可能是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中的工资发生额

邹老师 解答

2016-09-19 20:08

你好,按实际支付的工资计算福利费的扣除金额,这个实际支付的对方科目也可能是这些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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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因为这个是非正常损失,所以不允许扣除,实务中也是要调增的。
2016-09-02 15:05:08
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离职补偿应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处理。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目前税法的相关规定,职工辞退福利既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应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但由于辞退福利分为职工有选择权和没有选择权两种情况,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也有所不同。   如果职工没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被视同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职工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由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2019-12-12 16:23:53
你好,不可以的,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2016-09-18 11:26:02
是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2019-12-12 16:00:29
您好!这个可以按福利费扣除。
2016-12-15 17: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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