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师,我们公司做商标注册,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且合同上有注明委托另一家公司收款,但发票由本公司开。对方说收款公司和开票公司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分公司没有收款的权限,签合同的同事问我这样可不可以,我看合同中有注明,就同意了。问题1:上述做法可以吗?2、今天收到发票了,其中有一张发票的开票方不是签订合同时的那个公司,是他们的另一家公司(第四分公司),这张发票是否得让他们重新开呢?
徐嘉齐
于2016-09-18 12:33 发布 906次浏览
- 送心意
吴月柳
职称: 会计师,精通全盘账务处理,金碟与用友软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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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做法可以,但是开票公司怎么又变了?最好与合同签订一样。
2016-09-18 12:37:05
没有影响,同学。表示本年没有经营。
是的,同学。和哪个签订合同,就是在哪里
2019-05-29 11:47:28
你好,既然是和总公司签的合同,总公司付钱,那发票应当开给总公司才是的
2019-06-13 19:02:59
你好,不可以的,应由总公司开具的。
2020-01-06 13:45:23
您好
给签订合同的那一方开发票。
2021-07-31 18: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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