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 会计中级职称
2015-10-14 21:41
《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30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36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第41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根据以上条款之规定,你应主动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一般在《中国税务报》上声明作废),拿出整改措施,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否则难于再领用发票。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