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老师,我公司原和甲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但因甲公司回款情况不好,已不再和他们发生业务往来,现甲公司要求我公司和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然后发生业务时货物实际送给甲公司,但发票开给丙公司,最后,由甲公司付货款,请问,这在实际操作中行不行得通,存在什么风险?
青青
于2016-09-23 09:44 发布 855次浏览
- 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 会计中级职称
2016-09-23 10:21
老板执意这样做,请问怎么操作能尽量合规减少风险,签一个三方清欠协议就好吗,其实具体就是我公司的有些货被甲公司发派给了丙公司,现丙公司要求甲公司给发票他们才付货款,甲公司开不出发票,才想出这个办法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需要签署三方清欠协议,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2016-09-23 09:46:25
您好!这样违背了发票流通过程中的三流合一。实际上这种行为在税法中属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2016-09-23 09:46:55
同学
这个是可以的 没有问题 属于混合销售。
2022-08-19 17:10:22
你好,应当按合同金额开具发票,而不是按一半的金额开具发票的
2020-09-15 11:41:52
可以开发票的 账务处理 先做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 发票到了冲暂估
2015-12-29 18: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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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海老师 解答
2016-09-23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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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3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