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在B公司的线上平台以B公司的品牌销售商品,商品由A公司邮寄给消费者,消费者付款至B公司的账户,B公司收取销售额的10%作为品牌使用费,剩余金额付A公司,B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给A公司(金额为销售额的10%),请问消费税应该由谁来缴纳?商品是由A公司直接发货给消费者,所以AB公司的代销行为不成立,这个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确定为A公司?B公司收取了零售客户的钱,这个纳税义务是否产生?在这个交易中,纳税主体应当确认为A还是B?
tomato
于2020-12-19 17:54 发布 633次浏览
- 送心意
Essie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学员你好,对于商品销售这件事,纳税主体是A
2020-12-20 07:13:58
同学,您好,A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或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C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故选BD
2024-07-11 14:01:38
B,D 选项A: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或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选项C: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2024-03-30 23:48:07
你好,不一样的,扣缴义务人属于代扣代缴的,纳税主体属于真正承担税款的
2019-10-17 13:48:35
同学你好,委托代销商品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021-11-19 19: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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