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初级实务教材p177合同负债例题,在确认收入时确认贷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 ,借方银行存款18,这个借方银行存款实际没有进账啊?合同负债不核算增值税的话,如果当时收到3600+216,3600计入合同负债,这216应该暂时放到贷方哪里
猫线团
于2021-01-18 12:30 发布 1138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1-01-18 12:54
是这个样子的啊,这里就是说,你当时在收钱的时候就没有考虑这个增值税的问题,那么后面你确认增值税的时候,这个增值税也是要从客户那里收回来的呀,这里是假定收到了银行存款来处理的。如果说你最开始就按照这个三千六加上216来入账,那么这个216就放到待转销项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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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举个例子来看一下:
2018年6月1日,大宝公司委托小宝公司销售“酷毕”耳机 1000个,耳机已经发出,每个成本为 70 元。合同约定小宝公司应按每个100元对外销售,大宝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小宝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耳机在小宝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小宝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丟失,否则在 “酷毕” 耳机对外销售之前,小宝公司没有义务向大宝公司支付货款。小宝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酷毕” 耳机须全部退回给大宝公司。当月末,小宝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16000元,款项已经收到后,小宝公司立即向大宝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并支付货款。大宝公司收到小宝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小宝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
分析:上述案例中,大宝公司将 “酷毕” 耳机发送至小宝公司后,小宝公司虽然已经实物占有“酷毕” 耳机,但是仅是接受大宝公司的委托销售“酷毕” 耳机,并根据实际销售的数量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大宝公司有权要求收回未销售的“酷毕” 耳机,小宝公司也不能主导这些耳机的销售价格,可以判断出小宝公司没有取得这些耳机的控制权。
因此,大宝公司将 “酷毕” 耳机发送至小宝公司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当在小宝公司将“酷毕” 耳机销售给最终客户时确认收入。小宝公司在此业务中属于代理人,应该按获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1、大宝公司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1) 发出耳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小宝公司 70000
贷:库存商品——“酷毕” 耳机 70000
(2)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小宝公司 1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 “酷毕” 耳机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 “酷毕” 耳机 7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小宝公司 70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
贷:应收账款——小宝公司 10600
(3) 收到小宝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5400
贷:应收账款——小宝公司 105400
2、小宝公司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1) 收到耳机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大宝公司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大宝公司 100000
(2) 对实现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6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大宝公司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0
(3) 收到大宝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大宝公司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00
贷:应付账款——大宝公司 116000
(4) 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大宝公司 116000
贷:银行存款 105400
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
2019-04-02 09:58:20
不可以啊,这是一个抵销的过程,你这样写就多计入应付账款了
2019-04-02 09:04:44
你好,问题能否描述更清晰些,单从字面看,本月增值税就是销项减去进项等于4100,和借方余额还有缴纳时没关系的。
2021-10-10 23:04:38
您好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缴纳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2020-04-10 12:50:56
还要吧进项税、销项税结转到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2019-09-02 15: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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