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Basage老师

职称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2021-02-13 12:12

你好
这是由于时间带来的差异。
销售、捐赠无形资产、不动产、提供服务本属于营业税(现已取消)的征税范围,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制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时,是针对不同税种分别制定的。
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发布时,考虑到税收抵扣的链条连续性,未将公益捐赠行为纳入不征税范畴。
而营业税在当时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服务的公益性行为作为不征税对象排除在外。后期营改增时保持了这个规定。

Basage老师 解答

2021-02-13 12:15

因此,给予时间,提供货物"无偿用于公益"也同样会作为不征税处理。

Basage老师 解答

2021-02-13 12:26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qiqi 追问

2021-02-13 12:36

老师,您的意思是给福利院那种公益事业单位提供自产或外购的货物(有形动产)也可以不视同销售了?

Basage老师 解答

2021-02-13 13:08

新的法规<<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体现出来了,

Basage老师 解答

2021-02-13 13:12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试图界定视同应税交易出现的情形,具体包括: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3)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看起来提供服务将不会被认定为视同应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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