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5-10-16 12:00

2013年“五一”长假,小明和他父母一起到某海岛旅游,他们到海岛某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即开始休闲游,发生支出如下: 
(2)小明妈妈带小明去游泳,结账时共支付给游泳馆130元,其中包含为小明购买游泳圈的费用30元; 
要求计算游泳馆取得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130*3.03=3.9 
问题:游泳馆里卖游泳圈应该算是销售物品,按规定是要缴纳增值税?为什么一起缴纳营业税?

邹老师 解答

2015-10-16 19:22

个人理解此题应该营业税计算错误。是营业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执行税率5%才对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