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萱萱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1-03-04 10:20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Ayesha928 追问
2021-03-04 10:24
萱萱老师 解答
2021-03-04 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