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个人张三收到广西企业支付的劳务报酬,张三在山东税务局开据“信息服务费”普通发票给广西企业。请问广西能使用这张发票?如能使用,会不会存在要在所属地纳税的问题?张三属于灵活用工的劳务派遣模式。
1184368902
于2021-03-09 16:38 发布 512次浏览
- 送心意
庄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21-03-09 16:41
你好,不行的,劳务发票应该在劳务发生地开具并缴纳税款.发票不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但在本省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地市县开具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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