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vip充值了20万,并且开了20万发票,消费1万,我本月是要缴纳1万营业额的增值税还是缴纳20万的增值税呢?收入是按实际消费来确实吗?
sally!
于2021-03-16 12:02 发布 570次浏览
- 送心意
吴少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1-03-16 12:02
你开的20是预付款发票还是收入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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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是的,是这样!
2024-03-09 08:46:37

你好,是可以继续按差额征收增值税的。
2017-06-14 09:14:48

老师,如果我公司是按月交增值税的。如果我1月销售额2万,2月5万。3月又2万。那我是不是只有2月份要交增值税,1月和3月可以免交增值税呢??是不是我当月超过3万就交,没超过就免征?还是要一直不超过3万才免征,超过一次以后就一直要交了?
2016-02-29 11:02:11

上述处理正确,用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核算,但另外一个科目不是销项税,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18-03-29 14:23:37

您好,学员,要看一下您这收入的性质,一般情况下都要放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因为企业所得税只是对高新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的优惠,税率为15%。但是这项收入要是属于下面第二条所列可以不放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入政府补贴的免征增值税税金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2、如果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以上,是有关取得不征税收入定性的相关文件依据,请核实所涉事项的性质以作进一步的判断,上述仅供参考。
2019-03-22 14: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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