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将标的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条和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人力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是矛盾吗?能举两个例子以说明吗?
认真的戒指
于2021-04-02 19:52 发布 170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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