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将标的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条和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人力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是矛盾吗?能举两个例子以说明吗?
认真的戒指
于2021-04-02 19:52 发布 1766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同学
这里不矛盾,不动产以登记为主
动产以交付为主
所以这里不矛盾冲突
2021-04-02 20:57:54
你好,一般动产是以交付为物权变更生效要件,,只有特殊动产(汽车,船舶,飞机)才适用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汽车是登记为所有权生效要件
2020-07-27 21:38:09
你好,重点在于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2022-02-27 12:23:55
有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的物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0-05-09 09:37:48
是的,交付生效的,这是
2020-05-09 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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