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开出汇票,收款人是安东强,安东强背书转让给了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了李安,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李安又背书转让给了张方同,那1、张方同受让票据时,票据主债人是谁?2一旦付款人拒绝付款张方同可以要求谁支付?3、这样的背书有没有效,张方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我从两份资料上看到了完全不同的两种答案,请老师为我解答一下?谢谢、
眺望
于2016-11-15 10:05 发布 1115次浏览
- 送心意
方宁
职称: 考点收割机
2016-11-15 11:13
1.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本题中甲公司为主债务人。
2.张方同除了不能找乙公司外,其他的都可以。也就是说张方同可以要求甲、安东强、李安支付
3、这样的背书有效,张方同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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