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在分立时,公司与XXX个人达成协议,在分立后公司以一百万元净资产支付给邹才仁作为公司一直来使用其房产进行生产经营的补偿。我公司认为该情形符合税法中“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就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收入计缴房产税。”的情形。我公司向贵局申请在公司分立后按一百万元房产租金的总额缴纳房产税。 2、该房屋5-7层均为公司员工租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
小耳朵
于2016-11-15 21:03 发布 951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6-11-15 21:07
方案可行否 第一个问题的 .以前是手工入账,没有账簿,只有记账凭证。2.有验资报告,3.有账但是税务是零申报,我还需要重新入账吗?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2016-11-15 21:05:32
同学你好,可以使用来报账的。
2022-04-21 20:46:21
您好,打印出查验报告,谢谢
2021-02-04 14:53:07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2011-07-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青海省、**维**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020-04-28 17:28:49
你好
外购的房产是不是
2021-12-05 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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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6-11-15 21:05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6-11-15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