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萱萱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1-04-29 09:50

个人转让住房涉及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5%):
a)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b)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个(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c)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d)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e)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广州市、深圳市(2020年7月14(含)号之前)、上海市(2021年1月21号(含)之前);
f)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深圳市(2020年7月15号(含)之后)、上海市(2021年1月22号(含)之后);
注:深圳市执行时间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即2020年7月14(含)日以前网签的买卖合同,均执行原先的税收政策(参考e);2020年7月15(含)日以后网签的买卖合同,均执行新的税收政策(参考f)。
上海市2021年1月22(含)日以后,执行新的税收政策(参考f);2021年1月21(含)日以前,执行原先的税收政策(参考e)。
g)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2、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个人所得税(20%):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1)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具有特殊关系(配偶、子女等)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根据当地规定对该个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建税、附加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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