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萱萱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1-04-29 13:37

疫情期间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在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财法税【2020】7号文、新机15631号文)

(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按免租金月份相应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新财法税【2020】7号文)

(3)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月份相应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机15631号文)

温馨提醒:(1)、(2)、(3)项的优惠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目前没有相应的延期政策。

(4)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该项优惠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具体执行可以与主管税局确认。(新疆税务局十五项举措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贡献力量)

参考政策:《新疆税务局十五项举措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贡献力量》第七条;新财法税【2020】7号文;新机1563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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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在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财法税【2020】7号文、新机15631号文) (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按免租金月份相应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新财法税【2020】7号文) (3)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月份相应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机15631号文) 温馨提醒:(1)、(2)、(3)项的优惠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目前没有相应的延期政策。 (4)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该项优惠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具体执行可以与主管税局确认。(新疆税务局十五项举措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贡献力量) 参考政策:《新疆税务局十五项举措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贡献力量》第七条;新财法税【2020】7号文;新机15631号文。
2021-04-29 13:37:53
你好https://www.zscs.net/4743.html 文件没有找到具体的。但是你们是可以申请减免1-3月的房产税和土地税的
2020-10-20 11:45:58
你好同学,你在报表的减免税报表上填上这个金额
2020-04-24 16:06: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3-1 打印本页 字体: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2022-04-12 09:21:56
你好,请问你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2020-04-16 14: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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