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萱萱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1-04-29 13:37

疫情期间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在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财法税【2020】7号文、新机15631号文)

(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按免租金月份相应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新财法税【2020】7号文)

(3)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月份相应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机15631号文)

温馨提醒:(1)、(2)、(3)项的优惠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目前没有相应的延期政策。

(4)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该项优惠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具体执行可以与主管税局确认。(新疆税务局十五项举措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贡献力量)

参考政策:《新疆税务局十五项举措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贡献力量》第七条;新财法税【2020】7号文;新机1563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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