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1-04-30 07:18
您好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关于减值适用范围及减值金额计量的规定
1.关于减值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本准则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适用范围大于本准则整体适用范围,不仅包括金融资产(通常为企业持有的债务工具),还包括本准则范围以外的资产(如合同资产)、某些金融负债或者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1)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
(2)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租赁应收款;
(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5)企业做出的贷款承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贷款承诺)除外;
(6)财务担保合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以及属于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范的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除外。
其中,贷款承诺,是指按照预先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信用的确定承诺。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一般为被担保方)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即担保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一般为债权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可以发现,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对于未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以及贷款承诺),以及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范的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均应适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
同样可以关注的细节为,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准则该部分内容的小标题已经改为“第八章金融工具的减值”,而非以前的“金融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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