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我公司和镇政府签订土地转让合同,镇政府将辖区内的土地转让给我公司工业生产,为了我公司尽快投资生产,合同中约定我公司先付给镇政府25万,3个月后付给镇政府27万共52万,镇政府付20万,镇政府负责为我公司办理土地证,土地局出具的确认书中土地价格为72万,相关税费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按合同约定付给镇政府25万后(记入预付账款――镇政府),欲付第二笔款27万时,镇政府表示资金紧张,由我公司先付款土地成交价格72万(已付,记入预付账款――土地局)给土地局办理土地证,之后镇政府退款给我公司45万(已付给镇
小白兔
于2016-11-23 20:10 发布 180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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