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临时经营生产所得的界定标准。
虚心的纸鹤
于2021-05-31 11:18 发布 5022次浏览
- 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1-05-31 11:21
你好 这个是一个地方税务局的通知。你可以看看 :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龙岩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
(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1)执行。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委托同级国家税务局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若无法准确核算相关费用的,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不动产,对纳税人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据实征收;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新罗区城区按收入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新罗区郊区、乡镇和其余县(市、区)城区、郊区、乡镇按收入额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收情形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龙岩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