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18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200件A产品,每件的销售价格为20万元。每件A产品的成本为15万元。同时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x19年4月30日以每件25万元的价格购回A产品。当日,甲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52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至2x18 年12月31日,A产品尚未发出。税法上对于售后回购一 般作为两个环节处理即销售和购回分别处理。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怎么做呢?
胡筱潇
于2021-06-04 16:19 发布 2079次浏览
- 送心意
暖暖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发给你
2021-06-04 16:55:33

11
2020-05-06 12:37:05

可以,谢谢老师
2023-12-23 11:59:39

直接做采购处理、再做销售处理,中间的差价就是你们的损失了,不得抵扣进项税了
2017-07-31 16:37:23

1.借银行存款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销项税13
2020-06-28 13: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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