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黎锦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经济师

2021-06-07 23:25

同学你好,懂营改增,就是我国从2012年开始试点到2016年截止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这个一般企业不存在这个问题了,可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还有一些一些遗留问题需要处理,可以都在会计学堂的课程学习。

鑫鑫淼 追问

2021-06-08 00:14

具体的是什么课程?我去看看

黎锦华老师 解答

2021-06-08 00:19

你在课程里搜一下,营改增,不过可能比较久了,很多课程下架了

鑫鑫淼 追问

2021-06-08 00:24

那这个营业税要怎么算税额?

黎锦华老师 解答

2021-06-08 00:29

你可以不用学了,这个税废除了

鑫鑫淼 追问

2021-06-08 00:44

建筑工程还有一些遗留吧,招聘信息上有说要求会这个

黎锦华老师 解答

2021-06-08 00:46

好的,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算


  (一)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1.建筑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


  2.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3.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服务业”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二)营业额的确定


  1.一般业务(全额计税)


  建筑业的营业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解释】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抢工费、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分包(余额计税)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案例】甲建筑公司(简称“甲公司”)承包了A公司的办公大楼建设工程,总承包额为3000万元,甲公司将其中50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乙建筑公司(简称“乙公司”)。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营业额应为2500万元(3000-500),乙公司的营业额应为500万元。


  3.自建及相关行为营业税的缴纳


  (1)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2)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其对外销售行为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①按“建筑业”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营业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3%)×3%


  ②按“销售不动产”应纳税额=售价×5%


  【案例】甲公司自建3栋规格相同的住宅楼,建筑总成本为1500万元,其中,一栋作为职工宿舍楼自用,一栋出租给乙公司,另外一栋出售给丙公司,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假定建筑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0%:(1)自建自用建筑物不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甲公司作为职工宿舍楼自用的一栋不需要缴纳营业税;(2)自建出租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其租金收入依法按“服务业——租赁业”纳税;(3)自建销售应当交两道营业税,其自建行为按“建筑业”计算缴纳营业税,即按“建筑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1500÷3×(1+10%)÷(1-3%)×3%=17.01(万元),其销售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即按“销售不动产”缴纳的营业税税额=1000×5%=50(万元),甲公司自建销售行为共计应纳营业税税额=17.01+50=67.01(万元)。


  4.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总包额为2000万元,承包合同中注明建筑劳务费1500万元,建筑公司提供自产的建筑材料费500万元。该建筑工程公司承包该工程应纳营业税税额=1500×3%=45(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500÷(1+17%)×17%=72.65(万元)。


  5.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6.除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案例】甲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项工程(非装饰工程),向发包方收取工程价款500万元,施工过程中耗用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动力合计100万元,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备价值200万元。甲建筑安装公司就该承包业务应纳营业税税额=(500+100)×3%=18(万元)。


  (三)其他重要的相关规定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